浅议基层投资审计转型升级存在问题及对策

来源: 十堰市审计局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0-07-24     |     [      ]

 竹山县审计局 余成航

近年来,随着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审计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凸显。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中环节仍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情况,为此审计署多次发文要求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推动投资审计转型升级,各地也适应性的出台了一些措施和办法,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就基层而言,推动投资审计转型升级仍是一个边探索、边解决、边落实的课题,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基层投资审计转型升级存在的问题

1.机构性质与机构职能不一致,投资审计缺乏法理支持和内生动力。按机构职能来说,审计机关是具备执法职能的政府行政部门,相应的审计人员为行政执法人员。但现实情况中,很多基层投资审计局(中心)为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投资审计人员相应的为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从身份性质上来说并不是行政执法者,这就造成了基层投资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开展投资审计过程中,不得不“僭越”身份开展审计执法工作。这就导致了基层投资审计执法缺乏严格的法理支持,极易引起行政复议;同时身份的不同也造成了投资审计人员政治和经济待遇的不同,一定程度上也挫伤了投资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投资审计的良性发展。

2.投资审计专业人员紧缺,适应新形势下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面临极大挑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投资项目新模式层出不穷,投资审计也由原来简单的“造价审计“逐渐实现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覆盖,这些变化都对投资审计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这些变化与要求与现在基层投资审计资源紧缺尤其是专业人士缺乏的现状形成鲜明对比,政府投资审计在新形势下面临极大挑战。

3.缺乏经费和制度保障,审计机关缺乏对中介机构的有效管控。按相关法规要求,地方财政应给予审计机关足额的执法业务经费,审计机关以此为基础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控。但现实客观情况中,很多地方党委、政府出于节省财政资金的考虑,将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摊入到建设成本中。这不利于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和审计质量进行有效地管控,同时此模式的长期运行容易形成建设、施工、中介三方利益共体,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

4.上级审计机关与地方缺乏工作沟通,“强拉“审计机关进行议事、协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虽然按照审计署要求,地方审计机关积极宣传相关法规政策,要求退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但由于地方审计机关的财政事权仍受地方政府管辖,部分地方审计机关对相关工作安排缺乏完全的自主权,“强拉”审计机关进行议事、协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客观上增加了投资审计风险。

5.跟踪审计与行政干预界限不明,跟踪审计结果运用效果差。审计本来就属于事后监督,部分问题的产生虽属客观因素,但有时候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是无可挽回的,同时部分客观形成的问题导致的无法整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的权威性。但应审计机关退出议事协调机构的要求,使得审计机关在行使跟踪审计这个事中监督权限时,对跟踪审计和行政干预的界限很难把控,容易导致跟踪审计效果不佳,跟踪审计结果运用差。

二、进一步推动投资审计转型升级的对策

1.“上下联动”争取支持,激发内生动力。联合上级审计部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逐步转变基层投资审计机构性质和人员身份问题,解决机构性质、人员人份与所行使职能、职权不相适应的问题,确保基层投资审计执法的法理支持,激发现有投资审计资源的内生动力。

2.“内外合力”整合资源,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一是加强现有审计资源的学习培训,提升系统内部专业化程度;二是依托中介机构和各单位内审机构,延伸投资审计工作触角,整合审计资源并制定相关制度加以利用;三是通过政府雇员等方式加强外部专业人才引进,及时弥补现有审计资源的不足,确保队伍的专业性。

3.加强经费和制度保障,形成有效管控。一是审计机关争取地方财政经费足额保障,以此为基础加强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有效管控,防止建设、施工、中介三方利益共体的出现;二是出台相关法规制度,逐步实现对中介机构由“经费管理”向“制度管理”方式的转变,使利用中介机构这一方式得以良性发展。

4.加强工作沟通,坚决杜绝“越权”办事。审计机关在开展日常审计工作和普法过程中,积极向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宣传相关法规政策,确保不因沟通不畅而引起工作误会,也避免审计部门因“越权”办事儿而僭越工作红线。

5.做好顶层设计,摆明工作红线和底线。上级审计机关应在顶层设计上划明跟踪审计和行政干预的红线和底线,确保基层跟踪审计开展过程中既能有效对项目管理进行指导避免无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不越行政干预的红线,实现跟踪审计有效果、跟踪结果能运用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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