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牢审计质量控制“主阵地”——十堰市审计局出台加强审计现场管理十条意见
来源: 法规审理科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3-09-07     |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现场管理,夯实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近日,十堰市审计局出台了《加强审计现场管理十条意见》,从方案编制、质量控制、现场管理、审计纪律等方面,守牢审计质量控制“主阵地”。
一是严格审计程序。加强审计方案管理,经业务会审定后,审计组修改完善应经审计组长审核签字,并交法规审理部门备案,重大调整事项应纳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范畴。全面巩固审计一线工作法,深入现场监盘资产和存货,实地查看项目和相关证据。压实审计组长责任,每周深入审计现场召开一次调度会,指导解决审计过程中碰到的难题和部署相关工作。落实项目主审责任,每天召开一次碰头会,分析审计疑点和布置组员工作,形成审计日志。
二是严控审计质量。实行业务主审和数据主审“双主审”制度,所有数据疑点必须到现场进行核实取证,并向业务会汇报疑点核查情况。将研究型审计理念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加大对审计对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与收集,并及时上传数据到政务内网“审计监督全覆盖”模块。审计报告要注重问题合规性、论点系统性、表述逻辑性、现场审计穿透性,达到“审计一点、规范一片”的效果。加强审计法规审理,对存在质量漏洞的审计报告,退回审计组或填写《审理发现问题澄清单》。
三是严提审计效率。严格按照甘特图时间节点开展审计,法规审理部门和机关纪委及时提醒督促审计组,确保审计项目按时完成。严格按照一般项目60天、经责项目90天的整改期限,跟踪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清零。
四是严守审计纪律。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切实做到“给什么都不要”。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联系见面或接收审计资料,均应在办公场所进行,并有两名审计人员在场;到私营企业等单位延伸审计,必须提前按程序报批。不得向他人提供或透露任何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切实做到“要什么都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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