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征求《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 湖北省住建厅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1-11-11     |     [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工程结算制度改革,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程序,我厅组织制定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仔细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9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联系人:王波

电话:027-87264676

邮箱:85766851@qq.com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资料】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18年4月10日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明确深化工程结算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要求2020年开始,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工程价款按分部工程过程结算。为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工作,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起草《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一)施工过程结算的必要性

1)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是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的重要举措。

2)施工过程结算是建筑业结算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工程造价动态控制,有效解决“结算难”、缩短竣工结算时间的有效措施。

3)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起草《暂行办法》是深化工程结算制度改革,推动施工过程结算的有效举措。也是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的具体措施,更是解决施工企业劳资纠纷的必要手段。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将建设工程项目分为若干节点进行验收、结算和支付,可有效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现象和对一些时间跨度较长的施工项目结算办理困难问题,对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改进工程款支付、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手段。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

4、《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及说明

《暂行办法》共六章27条,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适用范围、监管职责、节点划分指导原则、招标与合同约定、结算与支付和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

(一)第一章 总则。该章共7条,阐述了《暂行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明确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若干节点进行验收、结算、支付的计价活动。其中,第一条是起草《暂行办法》的目的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依据;第二条是指该《暂行办法》适用的区域;第三条是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定义;第四条是施工过程结算应遵循的依据;第五条说明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外的工程价款之和。而且达成一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时不再审核;第六条是对合同价款调整部分内容的定义,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内容保持一致;第七条是对影响施工过程结算三个方面的说明。

(二)第二章 节点划分指导原则。该章共2条,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要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和节点划分可参考的各种情形。工程种类繁多,过程结算节点的设置有其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权责均在发包方,节点的划分以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

(三)第三章 招标与合同约定。该章共2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主要涉及招标投标过程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相关事宜和合同约定事项。明确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

(四)第四章 结算与支付。该章共11条,主要涉及发承包双方结算与支付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发包人在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的结算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内容。其中,第十二条强调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是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办理施工过程结算的前提。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是对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后,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要求及相关内容;第十五条是对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施工合同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计入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说明。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对总价合同的建设项目和单价合同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结算的方式和过程进行解读、说明;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是对需要根据工程量拆分的清单项目、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所遗留的问题和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的情况、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和无争议两种情形、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遗留的问题等情况的解决方法和说明;第二十二条是对完成施工过程成果文件后承包方申请支付工程价款和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明。

(五)第五章 监督管理。该章共3条,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监督部门和责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措施和手段。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是对未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处以的处罚。

(六)第六章 附则。该章共2条,明确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2020年8月21日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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