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视角下的基层农业综合执法现状及改进建议

来源: 省审计厅网站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5-10-28     |     [      ]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农业市场的不断扩大,农业综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局限性和狭隘性。本文将从基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审计发现的问题入手,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规范农业执法的建议。

一、基层农业综合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主要由农业农村局下属执法大队负责,面对“三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战线线长面广、环境复杂,执法对象普遍法律意识偏低,执法办案调查难、处理更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三定方案未能及时调整,岗位设置人员配置不明确。

我省最近一次机构改革后,政策层面要求县级层面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机构全面调整,林业、水政和湖泊相关执法工作职责划入农业执法范畴,对大队编制数、股室中队数、在岗人员数量和工作岗位等都要求做大幅度调整。调查表明,实际上基层县市普遍存在新三定方案未及时调整出台,原执法人员大部分没有随职责转录到农业执法大队,造成执法人员不能及时调整更新到位,除大队主要负责人明确外,其余股室、中队人员基本上没有调整和明确到位,造成相关执法中队和股室实际操作运转无据可依,效果不佳。

(二)执法任务重,队伍人力不足,尤其是持证执法人员严重不足。

农业综合执法涉及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多达40余部,执法职责覆盖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动卫、渔政、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林业、水政农村宅基地等10多个领域,执法范围广、日常工作量大。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编制空缺,外加人员外借,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有执法证人数不到工作人员的一半(女性偏多),实际在开展外勤调查和执法时,每个中队勉强满足行政执法最低2名持证执法人员要求,造成日常工作调配十分困难。同时,编内人员不足,编外人员过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的积极性。

(三)行政执法专业技术支撑和数据共享不够。

林业、水政和农村宅基地监管等执法与原农业执法虽然都属大农业,但是行业间行政执法“隔行如隔山”存在显著差异,不同类别案件办理过程中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案卷编辑等方面都有不同处理规范、格式和要求。林业、水政、宅基地执法职责划转合并后,由于原相关领域单位人员未及时转隶调整到新的岗位,具体办案人员基本是原农业执法大队人员,对新的领域行政执法政策、方法和程序了解不深、掌握不透、操作不顺,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加上相关数据等信息沟通不及时,造成林业、水政、宅基地等新农业领域行政执法和案件办理困难较大。

(四)执法不规范,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等情形。

机构合并后,农业执法人员来源广泛,人员素质能力参差不一,每人对执法政策规范掌握理解不同,导致不规范执法事件频出。一是执法办案程序不规范。执法大队在大部分重大案件结案后才报送案卷至农业农村局,要求法规股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在《立案审批表》《处罚告知书》和《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签字,影响正常执法办案程序。二是未正确使用处罚自由裁量权。部分案件当事人未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处罚标准却按最低下限执行,影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

(五)执法人员经费与装备配备不足。

由于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涉及面广、外出办案频繁、实际工作量庞大,对经费和装备的需求迫切,但现有保障体系难以支撑,直接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设立专项执法经费预算非常重要。但是,目前执法经费主要为 “人头经费”(即按人员编制核定的基本经费),仅能覆盖人员工资、办公基本开销等基础支出,农业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经费、执法抽检经费、罚没物品处置经费等方面未建立专项经费项目,无法满足执法工作的动态需求,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规范基层农业执法的建议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相关部门应当在实践基础之上进一步制定方便执法人员操作的细则、指南、基准等,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便于执法人员在细化规定内进行选择与操作。

(二)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法律法规学习。农业执法部门应积极协调司法部门,建议在市级层面加快协调与推动,上报身份符合的人员名单,组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扩充持证队伍。

(三)按编制空缺及岗位需求,启动人员招录程序。

依据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有序整合林业和水行政执法队伍,增强执法队伍能力与水平。建议按照规范程序,公开统一招考方式补足急需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

(四)加大执法经费保障力度,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稳定支持。

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预算。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满足行政执法必要的抽样检测、取证试验费和专业设备需要。

(五)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监督与问责机制。

一是以项目为抓手,全面梳理近三年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案卷,审查农业执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比同类案例行政执法裁量权是否一致,通过审计调查的方式及时查处与纠正在农业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建立审计问题台账,通过 “回头看” 跟踪整改成效,对屡审屡犯问题严肃追责。二是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推动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案件信息实时互通,借助社会监督力量,通过大数据分析预警违法趋势,用监督问责倒逼制度政策的完善,为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结语

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农业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举措。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对原有多部门分散执法格局的彻底重塑,它通过对职能、机构、人员进行系统性的优化重组,着力推动权力运行机制与执法方式的深度创新,最终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依法护农的目标,为农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注入法治动能。审计作为经济监督主力军,应该也必须在农业农村工作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助力乡村振兴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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