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市处置违法建筑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来源: 审计厅网站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4-07-08     |     [大   中   小]
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建)对城市规划整体性和协调性、土地资源利用、城市生活品质与安全、城市更新和智能化建设的负面影响就愈来愈显著,各地也越来越重视违建处置工作。在处置的过程中,有些常见现象,需要我们审计人员予以关注。
一是为违建处置行为“松绑”,减弱执法威慑力。为减少开支、加快处理流程,各地在实际处置违建的过程中,通常会出现应履行程序未履行、应拆不拆、应罚不罚、应罚轻罚,的现象。例如对是否可以拆除的违建认定,部分城市由执法人员现场踏勘下发决定,为了推动当地违建整治进度,通常以没收违法所得代替拆除。我省部分城市如武汉、黄冈等地出台了相关法规,明确要求是否拆除违建,需“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定”或“不能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查处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而不应该只由执法人员判定是否可以拆除。在实际处置违建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二是为违建强制拆除“买单”,降低违法成本。截至目前,我省各地市(州)均出台地方城乡规划条例(或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大部凤城市在条例中未对强制拆违的费用由谁承担做出明确规定,而在实际拆违过程中,为减少拆违过程中群众不配合的情形,顺利推动拆违工作,该类费用通常由地方财政“买单”。个人违法行为,财政资金买单,降低了违法行为人违建的成本。《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按照此条例要求,我省各级在强制拆除违建过程中所需费用均应由当事人承担。
三是为违建处罚行为“减负”,弱化惩戒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没收违法收入环节,如何确定具体数额也让执法单位犯难。部分城市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房屋价值评估公司)进行房屋价值评估,因违建部分无法取得不动产证,评估公司往往只能采取成本法(即工程造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导致违建部分价值畸低,无法达到惩戒作用。根据《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因此,对于违建(尤其是城市别墅区的违建),应严格按照该条例,采取正确的评估方式进行罚没,以达到惩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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