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计视角浅析司法救助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 十堰市审计局     |    作者: 张利山      |     发布日期: 2023-05-26     |     [      ]

    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亲属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司法救助在市域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息诉息访、维护社会稳定、体现司法温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发挥司法救助职能,让司法救助关怀惠及更多群体,笔者结合项目审计实践,从审计视角浅谈司法救助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国家司法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救助标准不统一

从司法救助办理主体看,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均可办理,且都出台了各自的实施细则,执行标准各不统一。同时,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资料审核、标准认定等方面还存在着认识不统一、执行不一致等问题。由于司法救助标准执行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助”“同案不同价”频繁出现,既影响司法救助的公正和效果,又可能引发救助对象不满,损害司法公信力。如,在某项目审计中发现,由公安和法院分别办理的交通肇事赔偿司法救助案,认定的等级都是困难,测算的赔偿都是4.13万元,但被救助人领到的救助金分别为0.8和4万元,差距数倍之大。

(二)司法救助资金绩效不高

一是司法救助资金存在较大缺口。司法救助资金全部由政府预算安排,来源单一,面对日益增多的司法救助案件,日益增大的司法救助金额,资金缺口越来越大,上报的救助案件和金额很难全部批准,只能对少数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难以满足大量困难当事人的救助需求。二是司法救助只对当事人进行一次性救助,在一些重伤害或者死亡案件中,对当事人起到的救助作用非常有限。如,对一些因长期、反复治疗而花费巨额医药费的当事人来说,一次性救助所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三是司法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要方式,救助金发放后,未对当事人救助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而且,部分当事人受到的伤害是有多方面的,不单财产上受到侵害,心理上、精神上也都受到了创伤,只是提供经济救助化解不了对当事人的伤害。

(三)司法救助办理周期过长

司法救助程序复杂,当事人申请后,必须经过办理单位初审、研究、复核、申报,再到财政部门拨付,救助对象往往要等待很长时间,不能及时解决救助对象的燃眉之急。根据审计调查统计,司法救助从申请到完成最短时间为150天,最长将近二年。如此长的办理周期,对很多急需救助的受害者,特别是重伤、身亡受害者来说,难免会感到失望和无助,甚至可能引起当事人不满,引发投诉、上访等问题。

(四)司法救助的审查难度较大

随着司法救助案件数量增多,办案人员力量越显不足,对司法救助案件情况和当事人困难状况偏重于书面审查,特别是对于一些辖区外的申请执行人,很难对其生活困难情况进行准确的实地调查核实。对于部分提交书面材料困难或者书面材料难以反应真实困难情况的群体,会错失司法救助机会。另外,有关部门对于救助案件的审查、监管也依靠书面材料,无法深入了解和判断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情况,缺失对司法救助案件的甄别、监管。

(五)司法救助成为涉诉罢访的工具

笔者在审计中发现,部分当事人对救助金额不满,通过上访、缠访、闹访等方式寻求更大金额的救助,给基层办案单位带来极大的困扰。为了让当事人息诉罢访,办案单位被迫给予救助,产生了救助无名的问题。更有甚者,个别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助长了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导致司法公信力流失。如,在办理某房屋装修劳务侵害一案时,法院判决给予受害人12万元赔偿。在房屋承租方、出租方赔偿30万元后,仍不满意,不断上访,后又给予10万元司法救助金,才息诉罢访。

二、对策与建议

(一)构建司法救助协同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应建立司法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办理程序、困难等级、救助标准、救助人员名单等内容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出现重复申报、人情救助等问题。二是建立部门联系制度。司法部门应加强与民政、就业、妇联、残联等部门联系,采取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城乡低保、就业帮扶、心理辅导、临时困难补助等多渠道救助,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统一,做到既解难,又纾困,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困难、渡过难关。

(二)提升司法救助资金绩效

一是强化司法救助经费保障。在政府拨款的基础上,设立来源广泛的司法救助基金,定期向社会公布司法救助情况,获取社会慈善机构及爱心人士的资金捐助与支持。同时,建立司法救助金收回和循环使用制度,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前提下,使部分执行款回流进入基金,作为其他案件的救助金。二是缩短救助金的发放周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材料一经审批,应在1个月内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使其尽早享受司法救助的温暖。三是加大救助金发放额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应根据执行标全额或大额救助,待法院执行到位后予以返还,最大程度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

(三)精简司法救助办理流程

建立统一、精简、高效的司法救助审批、发放制度,明确各环节时限,加快审批流程,切实解决救助周期长、效率低的问题。对涉及农民工、特困家庭当事人申请的司法救助案件优先接待、审查、及时办理。本着“纾困解难”的原则,适当放宽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未成年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审查条件。

(四)加大司法救助宣传力度

广泛开展司法救助宣传和推广工作,通过召开宣讲会、发放宣传资料、广播电视宣传、入户走访宣传等方式,扩大司法救助的知晓率和影响力,促进司法救助工作在群众中得到广泛认识,让更多符合救助的当事人得到及时救助,做到应知尽知,应援尽援。同时,明确司法救助的目的。通过制度建设、舆论宣传、案例引导,使社会公众、司法工作人员从思想和认识上明确司法救助的目的和意义,摈弃为结案而救助、为息诉罢访而救助的错误思想,坚决杜绝不闹不救助、小闹小救助、大闹多救助的恶性循环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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